欢迎访问安徽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 今天是

合肥市居民医保政策重大调整

发布时间:2018.09.14阅读次数:
 

合肥市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救助政策

 

每年91日至1220日,在社居委(村委会)、学校参保,缴费220/人。

医保待遇

年度最高支付30万元

住院待遇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门槛费)

基金支付比例(报销比例)

普通居民

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居民

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

一级医院

200

100

0

90%

二级医院

400

200

0

85%

三级医院

600

300

0

80%

省属三级医院

1000

500

0

75%

跨县域和合肥市区住院

对应增加1

0

对应降低5%

保底报销45%。救助对象按政策享受起付线减免政策。

基层普通门诊:在乡镇卫生院(含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按80%予以报销,年度不超过100元。

大额普通门诊:在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就诊,单次费用达到3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部分,按40%予以报销,年度不超过1500元。

生育待遇:定额补助1200元。分娩期因并发症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同类别医院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捐赠器官或组织手术:参保居民捐赠器官或组织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大病保险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分段

起付线

报销比例

普通居民

医疗救助对象

普通居民

医疗救助对象

05万元(含)

1.5万元

0.5万元

60%

65%

5万元~10万元(含)

70%

75%

10万元~20万元(含)

75%

80%

20万元(不含)以上

85%

90%

医疗救助待遇

救助对象

(一)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未列入低保和贫困人口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父母;

(五)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是低保家庭的2倍及以下)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

(六)因病致贫家庭(全年家庭总收入减去医疗总支出小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重病患者。

一般救助待遇

   代缴参保费用:救助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救助基金代缴。

   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年度最高4万元;

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年度最高3万元;

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年度最高2万元。

③普通门诊救助:年度不超过500/人。

重特大疾病救助待遇

年度不超过8万元/人。

贫困人口救助待遇

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补助。

救助程序

一站式: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非一站式

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调查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公示;

审批:县级医保经办部门(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发区社会事业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将救助款打入个人账户。

上一篇:各类医保报销标准
下一篇:医保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