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生育,按顺产(含助娩产)600元、剖宫产1200元的标准补助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发生上述医疗费用,凭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于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