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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2.24阅读次数: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工作,保证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根据《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三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医学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面向基层,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第四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安徽省医学会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奖励活动的权利,未经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本奖励的宣传活动。

    第六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在科学技术研发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奖励的候选人。

第七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负责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应用技术创新项目、基层机构成果应用与推广项目和优秀医学科普作品。

第九条 应用技术创新项目是指在疾病防治和医学科研活动中完成的医学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项目。该类项目应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本学科或本行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同级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其研究成果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效推动了学科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

该奖项设一、二、三等奖,主要根据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和难度、推广应用和取得效益情况以及对学科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相关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造了很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相关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了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相关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创造了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基层机构成果应用与推广项目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县级医院)本身或者在上级机构的对口帮扶下,完成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适宜技术推广、全科医学诊疗技术研究等项目。项目应结合当地实际引进消化吸收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先进成熟的适宜技术,应用后在促进“技术下沉”和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疾病防治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该奖项不分等级,根据所引进技术的先进性、技术难度、取得成效和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引进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难度的先进成熟的适宜技术,并在充分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成功应用或推广应用两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显著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促进本机构或本区域相关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成为区域内相应学科或专业技术引领者,在同级同类机构中具有较强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医学科普作品是指以全民科学普及和素质提高为目的的中文医学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科普音像制品。科普论文、报纸和期刊,国民学历教育、实用技术培训教材,科幻类及翻译类作品暂不列入奖励范围。优秀医学科普作品应为原创或编著作品,通过在内容、创作方法和表现形式等方面的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该奖项不分等级,根据作品的创新性、创作难度、社会效益、普及程度及示范作用等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创新性突出:在保证科学技术被准确、完整转述的基础上,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创作难度较大。

科普作品的成品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品标准。

2.社会效益显著:科普作品已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其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先进水平,使科普作品介绍的科学技术知识等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促进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重要作用,由此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

3.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的创新,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省医学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很大的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5.在技术发明中独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第十三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

2.负责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3.对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4.为完善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研究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省内著名专家和安徽省医学会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秘书长1人。

第十六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七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负责项目推荐、评审、奖励等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安徽省医学会的相关决议;

2.负责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综合评审、公示、奖励与发布等组织工作;

3.推荐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专业(学科)评审组的组成人选;

4.宣传优秀医学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5.负责科研管理人员有关科技奖励管理的培训工作等。

第四章    推荐

 

第十八条 各推荐单位根据安徽省医学会当年的通知要求进行限额、择优、分类推荐,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九条 获得各市人民政府奖和相当等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可以推荐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推荐的医学科技创新项目应当是结题后实际应用两年以上的应用成果,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计划和任务书的各项要求,原始技术资料完整、准确,并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2.重大研究项目原则上应在全面完成后一次推荐;

3.反映推荐项目主要科学技术内容的论文须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由中外学者共同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当为主要研究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

4.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条件或已推广应用。仪器、器械、设备等研究项目,应取得国家批准和可以生产的证书及完成市场准入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技术标准项目应正式颁布并实施两年以上;

6.应经过由安徽省医学会认可的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查新检索,并由其出具查新咨询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医学科普作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准确、及时反映当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在出版上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本奖励:

1.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2.未阐明医学意义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品种、变种株;

3.凡不符合伦理原则的项目;

4.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5.原始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项目;

6.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且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项目;

7.尚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许可证的项目;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推荐项目应填写《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有回避要求的,可在推荐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并提出理由。每个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由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对推荐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组织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业(学科)组评审。

2.专业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按专业提交评审委员会相应专业(学科)组进行评审。专业(学科)组评审采用会议或函评的方式,提名应用技术创新三等奖项目,基层机构成果应用与推广获奖项目、优秀医学科普作品获奖项目,并推荐应用技术创新一、二等奖项目。

    3.综合评审:由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采用会议表决形式审核通过创新奖项三等奖及基层奖项和科普奖项,采用记名差额投票方式评选出一、二等奖项目。

4.公示:评审结果通过媒体或网站公示30日。

5.公布: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提交安徽省医学会会长办公会终审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出席,方视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推荐项目负责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可以在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终审前的任何阶段提出退出评审的请求,并按要求分别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和公函。如在终审结果公示后提出退出评审的项目,将暂停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人员不参加本单位同专业项目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所有推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严禁任何干扰评审工作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要求单位法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推荐书填写不实的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处理。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必要时,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或采取其它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非实质性异议交由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授奖。

第三十五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向终审会议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并对投诉者给予保护。

 

第七章 授    

 

第三十六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奖励一次。

第三十七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奖项、授奖人数和单位数实行限额,其中:应用技术创新项目一等奖3个,单项获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数不超过5个;二等奖58个,单项获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数不超过3个;三等奖1020个,单项获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数不超过2个。基层机构成果应用与推广项目每年授奖不超过2项,不分等级,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数不超过3个;优秀医学科普作品项目每年授奖不超过2项,不分等级,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数不超过5个。

第三十八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由安徽省医学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经费来源为会费、捐赠、赞助,奖金金额以当年安徽省医学会奖励决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安徽省医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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