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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兼职教学职称评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4阅读次数:

安徽医科大学兼职教学职称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凝聚优秀人才,建立健全我校兼职教师队伍,加快国内一流高水平医科大学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学职称包括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三条  申报兼职教学职称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政治素质,治学态度严谨,学术水平较高,能认真履行兼职教师岗位职责。

2. 具有本学科系统且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3. 承担我校本科生见习和实习带教工作,或研究生理论教学和学术指导。

4. 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造诣,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5.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条  申报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兼职教授条件:一般应具有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条件12项中一项。

1. 近五年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研或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科研奖励1项以上(前2名),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前2名)1项以上,或推广省级以上临床新技术新方法(前2名)1项,或作为指导教师在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前2名)1项,并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2. 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 论文1 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并且主持校厅级以上教研或科研课题1项以上。

(二)申报兼职副教授条件:一般应具备卫生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条件12项中一项。

1. 近五年主持厅级及以上教研或科研课题1项,或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奖励(前3名)1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1项,或推广市厅级以上临床新技术新方法(前3名)1项,或作为指导教师在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得级及以上奖励(前3名)2并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科技统计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 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 论文1 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或在中国科技统计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并且主持校级及以上教研或科研课题1项以上。

(三)破格申报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条件,符合条件12项中一项。

1. 年龄4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主持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为标杆的科研课题1项,其学术水平和实际贡献经校兼职教师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可,可破格申报相应级别的兼职教学职称。

2. 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社会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校兼职教师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可,可破格申报与已聘专业技术职称同级别的兼职教学职称。

第三章 评聘程序

第五条  学校兼职教师评聘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单位根据兼职教学职称评聘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申报,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报第五临床医学院初审。

第六条  学校召开兼职教师评审委员会会议,提出聘任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由校长签发聘书。

第四章 聘期任务及管理

第七条  聘期任务

1. 参加师德师风专题学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2. 积极主动承担学生的理论或实践课的教学活动,同时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和专业素质教育;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向学生讲授本学科国内外前沿知识和进展。

3. 积极组织或参加教学或科研能力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加强学科建设,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聘请科研指导教师指导本科室科研项目申报。

4. 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教研或科研项目。聘期内以安徽医科大学为依托单位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至少1次,并且指导申报国家级青年科学基金每年不少于1项。聘期内新增主持校厅级及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至少1项。

5. 聘期内以安徽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SCI论文1篇,或发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是中文核心或CSCD核心期刊论文)。

6. 开展临床新技术、新方法推广1项。

第八条  聘期管理

1. 授聘兼职教学职称每届聘期3年。聘期期满后,由第五临床医学院组织聘期考核,经考核合格,报学校同意,可进行续聘。

2. 授聘兼职教师应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不得以安徽医科大学兼职教师身份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学校研究予以解聘,学校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兼职教学职称评聘管理办法仅适用于第五临床医学院管辖的附属医院和临床学院

第十条  首轮聘任时,已经取得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由第五临床医学院报学校同意,一般可直接聘任为我校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医科大学教学基地兼职教学系列职称评聘暂行办法》(校人字2011〕100号)即行废止

 

 

安徽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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