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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2.24阅读次数:

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促进卫生科技在安徽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发挥激励和引领作用,安徽省医学会设立安徽医学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医学科技奖”)。根据国家、省及行业奖励要求,按照国家《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10号令)具体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学科技奖是面向医疗卫生计生行业设立的社会力量举办的经常性奖励,重点围绕重大疾病防治,奖励在科学技术研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医学科技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科技创新质量与实际贡献相结合原则,坚持立足前沿和面向基层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医学科技奖设立专门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评审。安徽省医学会设立医学科技奖评审办公室,负责医学科技奖奖励经费筹集、奖励受理、组织评审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类别设置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医学科技奖奖励类别为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六条 医学科技奖授予下列人员和组织:

(一)在疾病防治和医学科研活动中,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转化医学成果等技术创新,取得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方案、新规范、新产品等,或在关键技术应用中有实质性改进提高,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成效者。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县级医院)或者在上级机构对口帮扶下,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在促进“技术下沉”、适宜技术推广、全科医学诊疗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并在同类同级单位中具有典型示范作用者。

(三)在全民科学素质普及提高活动中,通过优质科普作品创作、创新健康知识传播载体和方式等活动,在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并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三章 奖励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七条 医学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基层奖和科普奖不分等次。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应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负责,应按要求据实填写《安徽医学科技奖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医学科技奖推荐单位为安徽省医学会所属各专科分会、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医学会、省直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和限额采用民主科学方式组织项目推荐,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学伦理、知识产权、国家秘密、实验室生物安全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核,并将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属本奖申报范围:

1、涉及到国家秘密项目;

2、存在有知识产权纠纷项目;

3、属于科技人员劳动性表彰性项目;

4、已经取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和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科技奖项目。

5、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入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的项目。

第十一条 医学科技奖评审办公室负责制定医学科技奖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十二条 医学科技奖评审程序

医学科技奖按照形式审查、专业评审、评委会综合评审、公示、授奖的程序进行。

(一)医学科技奖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提交评审资格。

(二)专业(学科)评审采用会议或函评方式,根据评价结果提出三等奖项目,并推荐一、二等奖项目。

(三)综合评审。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进行评定,对三等奖项目进行审核。

(四)经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审核的奖励项目在有关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提交安徽省医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和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医学科技奖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获奖者由安徽省医学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奖励经费筹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医学科技奖经费主要通过接受社会捐赠、学会业务收入(含会费收入)等多种方式筹集,其中接受社会捐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社会捐赠管理规定执行,资金出资者不得与资金使用者发生直接关系。

第十五条 每年奖励经费筹集数额应不少于20万元,保证奖励活动正常开展。一、二、三等奖奖励数量和奖金额度由安徽省医学会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奖励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主要用于申报、评审工作等活动和奖金支出,活动中不收取申请者、推荐者任何费用。

 

第五章 奖励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医学科技奖获奖项目,应作为获奖者或获奖单位从事科技活动业绩之一,纳入学会评先评优和推荐担任学会相关职务竞选条件之一。安徽省医学会从奖励项目中,择优推荐中华医学科技奖,并经批准择优推荐申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安徽青年科技奖等。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学科技奖的,由省医学会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各医学科技奖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应充分发挥民主推荐作用,对于不按照规定或弄虚作假者,安徽省医学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三年的推荐资格。

第二十条 参与医学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现后通报所在单位,建议单位依据有关法规作出相应处理。取消其三年内参加评审活动资格。

第二十一条 医学科技奖接受省科技厅、省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业务指导,并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和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医学科技奖的评审细则由医学科技奖评审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条款由省医学会负责解释。